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会相应延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与原来立案时所指控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的但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比如,原本犯罪嫌疑人只是因盗窃罪被羁押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那么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等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后,才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另外,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比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院时,检察院就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限。 最后,在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这也意味着,在审判阶段,如果法院改变了管辖,那么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就要重新计算。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