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在什么时候签订?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拆迁方一直催着我签补偿协议,但我心里没底,不知道这个协议到底该在什么时候签才合适。我担心签早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签晚了,又怕影响拆迁进度,会有不好的后果。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拆迁补偿协议到底什么时候签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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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绝对固定的统一标准,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原则。 从一般情况来看,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里所说的达成一致,意味着双方对于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重要内容都没有异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表明在这些关键内容协商一致后,就具备了签订协议的基础。 此外,被拆迁人要特别注意,在拆迁方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时,不应轻易签订协议。比如,拆迁项目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或者拆迁方没有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等。只有当拆迁行为完全合法合规,并且双方对补偿内容达成共识,这个时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疑问或者遭遇不合理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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