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停止使用?
我公司有一些商业秘密,之前一直在使用。最近公司业务有变动,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要停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比如合作方要求停止、商业秘密被公开之类的情况,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停止使用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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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就需要停止使用商业秘密。 首先,当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时,就应停止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一旦该商业秘密因各种原因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众可以获取的信息,那么其就不再具有秘密性,自然也就无需再按照商业秘密的使用规则来使用了。例如,因权利人的疏忽导致商业秘密在公开场合被披露,或者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使用。 其次,当权利人明确要求停止使用时,使用者也必须停止。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拥有处分权,有权决定谁可以使用以及使用的期限和方式等。如果权利人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明确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商业秘密,使用者就有义务遵守。这是基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用者违反此要求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再者,当使用商业秘密的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时,也应停止使用。如果使用者是基于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而获得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那么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使用期限和条件等。当合同期满,或者因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使用者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必须停止使用。否则,也可能会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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