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定应纳税额后什么时候可以进行税收保全?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负责人,最近税务部门核定了我们公司的应纳税额。我不太清楚在核定应纳税额之后,税务部门会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安排和运营,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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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限制其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简单来说,在核定应纳税额之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会先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缴纳税款。在这个限期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迹象,并且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就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过,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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