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复议应该找哪里?


在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该向哪里申请复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如果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不同的决定主体,申请复议的部门也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向作出该刑事强制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其次,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如果是对人民检察院其他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也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复议。一般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最后,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复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总之,当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时,关键是要先确定作出该强制措施决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然后向相应的决定主体提出复议申请。同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且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理由,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