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去哪里办理?
我和配偶已经协商好离婚事宜,打算协议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里办理相关手续。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中,协议离婚具体要到哪个地方去办理呢?是当地民政局,还是其他特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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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就是当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具体来说,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在前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和材料。一般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此外,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还设置了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符合离婚条件,经过冷静期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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