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在哪里办理?
我家里有人被判刑了,身体不太好,听说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但我完全不知道该去哪里办这个事,是找法院,还是监狱,又或者是其他什么地方呢?实在是一头雾水,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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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不同的阶段,监外执行的办理地点有所不同。 在交付执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罪犯还未被送到监狱等执行场所,此时若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由负责审理该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准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服刑的罪犯,如果出现了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形,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比如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患了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监狱会对该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若认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就会制作相关的书面材料上报给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来决定是否批准。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则根据罪犯所在的执行场所,分别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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