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解书是否不适用留置送达?

我最近遇到一个纠纷,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在送达的时候,我不太愿意接收,送达人员说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我不太明白为什么,想知道法律上是不是真的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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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书送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事务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而留置送达是送达方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调解书是否不适用留置送达呢?答案是肯定的,调解书的确不适用留置送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然而,对于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调解书生效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签收。这是因为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其可能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存在反悔或者不满意的情况。如果采用留置送达,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制使其接受调解协议,这与调解的自愿原则相冲突。 举例来说,如果甲和乙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份关于债务纠纷的调解书,但甲在送达时拒绝签收,若此时采用留置送达,可能甲实际上并不想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却因为留置送达而被强制要求履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由于调解书以当事人签收为生效要件,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维护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法律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充分体现,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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