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基数是否扣除暂估价?
我接了一个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里提到了设计费基数和暂估价。我不太清楚在计算设计费基数的时候,要不要把暂估价扣除。如果扣除的话,我的设计费可能会减少;不扣除的话,又怕不符合规定。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从法律角度看,设计费基数到底要不要扣除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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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设计费基数是否扣除暂估价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暂估价的概念。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由于某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难以准确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一个暂时估计的价格。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设计费基数是否要扣除暂估价,这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计费基数包含暂估价,那么就按照包含暂估价来计算设计费;如果合同约定设计费基数要扣除暂估价,那就需要扣除暂估价后计算设计费。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来判断。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复杂程度通常与项目的实际规模和造价相关。暂估价部分如果最终实际发生的金额与暂估金额差异较大,不扣除暂估价可能会导致设计费计算不合理。比如暂估价部分实际花费远低于暂估价,却按照包含暂估价的基数计算设计费,对发包人不公平;反之,若实际花费远高于暂估价,不扣除暂估价可能使设计人获得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匹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扣除暂估价以及如何计算设计费。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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