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任过鉴定人的是否需要回避?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其中有个鉴定人之前就参与过这个案子相关的鉴定工作。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鉴定人需不需要回避,我担心他之前的鉴定经历会影响此次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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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人回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担任过鉴定人的是否需要回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因。 回避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与案件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参与到案件中,以免影响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当一个人担任过鉴定人时,他可能会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或者与案件的某些方面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虽然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审判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同样适用类似的回避规则。因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如果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和客观,那么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也在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鉴定人曾经担任过同一案件的鉴定工作,可能会因为之前的鉴定过程和结论,产生主观倾向。比如,之前已经形成了某种观点,再次鉴定时就难以完全摒弃之前的想法,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该鉴定人回避。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会决定该鉴定人回避,并重新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总之,担任过鉴定人的通常是需要回避的,这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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