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16种情况下是全责?


在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中,存在多种被认定为全责的情形。下面为您介绍常见的16种情况。 首先,在追尾事故中,后车与前车发生碰撞,一般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后车有保持安全车距和注意前车动态的义务,所以一旦发生追尾,后车通常要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其次,变更车道时发生事故,如果变更车道的车辆影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碰撞等情况,变更车道的车辆负全责。因为变更车道的车辆有义务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进行操作。 还有,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是为了保障交通规则的有序执行,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能够安全通过路口。 另外,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为了避免环形路口内的交通混乱,保障已在路口内车辆的正常行驶。 再者,逆向行驶发生事故的,逆向行驶的一方负全责。逆向行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对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除此之外,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辆时发生事故、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辆时发生事故、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事故,超车方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超车需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强行超车。 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转弯车辆负全责。这是为了保障直行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以及规范相对方向转弯车辆的通行顺序。 还有,冲红灯发生事故的,闯红灯的一方负全责。红灯停、绿灯行是基本的交通规则,闯红灯严重扰乱交通秩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事故的,掉头车辆负全责。这些地方设置禁止掉头标志或标线是出于安全考虑,车辆应遵守规定。 最后,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一般也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情况都是因为责任方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