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增值税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在会计核算里,结转增值税时会用到一些特定的会计科目。下面来详细说说这些科目以及它们的使用方式。 首先是“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它是核算增值税的核心科目,下设多个专栏,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月末,如果“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意味着企业当月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应将其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科目;若出现借方余额,则可能是企业当月有多交的增值税,应将多交部分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预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这些会计科目的运用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结转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这些科目,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