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司注册商标权?
侵犯公司注册商标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种,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没经过商标所有者同意,在和商标所有者生产的一模一样的商品上,用了完全相同的商标。比如,甲公司有“美味”牌蛋糕的注册商标,乙公司没经过甲公司同意,也在自己生产的蛋糕上用“美味”这个商标,这就明显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第二种,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甲公司的“康帅傅”方便面商标,乙公司生产“康师博”方便面,两个商标很相似,消费者容易混淆,这就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第三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果商家明明知道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还进行销售,那也是侵权行为。即使商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权,但这种商品确实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等相应责任。
第四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比如,私自印刷带有别人商标的包装、标签等。
第五种,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例如,把甲公司商品上的商标换成乙公司的商标再卖出去。
第六种,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比如,有人专门为侵权商家提供存放侵权商品的仓库。
第七种,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侵犯商标权但未在前面明确列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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