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被胁迫写下的欠条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行为虽然做了,但因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受到胁迫,做这个行为的人不是真心愿意的,所以法律给了受胁迫方一个权利,可以选择让这个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就是说,被胁迫写下欠条的人,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把这个欠条撤销掉。一旦欠条被撤销,那么从写欠条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起,它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欠款方也就不需要按照欠条来还钱了。 不过,要想成功撤销欠条,受胁迫方得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胁迫写下欠条的。可以是当时被胁迫的录音、录像,也可以有证人能证明当时的胁迫情况,还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反映被胁迫事实的材料。要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写的欠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就不太容易采信当事人的说法,欠条就有可能被认定是有效的了。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消灭了。而且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以及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都会消灭。还有,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所以,如果遇到被胁迫写欠条的情况,要尽快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欠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