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逼迫写下欠钱欠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我最近遭遇了一件烦心事,有人逼迫我写下了一张欠钱欠条。我心里很忐忑,不知道这样的欠条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我想了解下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情况的,以及我后续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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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逼迫写下的欠钱欠条,在法律上是可撤销的,撤销前欠条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首先,解释下相关法律概念。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写下的欠条,并非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受胁迫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能证明受到胁迫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然后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欠条的请求。一旦欠条被依法撤销,那么从一开始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无需按照欠条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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