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着写的欠条有效吗
我之前被人逼迫着写了一张欠条,现在心里特别不踏实,担心对方拿着这欠条找我要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被逼着写出来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效啊?要是对方真拿着欠条起诉我,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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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着写的欠条通常是可撤销的,在被撤销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一旦撤销则自始无效。 首先来说说什么叫可撤销。这就好比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但是有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你做了,这就不是你真实的想法。在法律里,这种违背你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是可以有办法纠正的,也就是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就是说,如果你是被逼迫写欠条的一方,你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让他们撤销这个欠条。 当欠条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简单讲,就是这个欠条从一开始就不算数了。而且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欠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不过要注意,如果你想让欠条被撤销,你得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个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所以,一旦摆脱胁迫,你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把被胁迫写欠条的事情说清楚,公安机关的处理记录以后可以作为很重要的证据,来证明欠条的不合法性和不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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