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简单来说,就是有能力偿还金融债务却故意不还,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还钱责任的行为。 依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首先,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这就好比把原本欠银行的债,通过企业结构的改变,让银行不知道该找谁要钱了。 其次,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就是企业和关联方通过一些不正当交易,把钱和资产都转走,让银行的债权没了保障。 再者,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也就是故意通过各种账户操作,让银行没法监督资金情况,收不回贷款。 另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这种就是在贷款时提供虚假的东西来蒙混过关,或者后续不配合完善担保手续。 还有,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这是说没经过银行同意,就把抵押给银行的东西处理掉了,让银行的债权没了抵押物保障。 同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也就是有影响还钱的重要情况却不告诉银行,让银行的债权面临收不回的风险。 此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等也属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关联债务人若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等行为,也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另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等行为也会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相关概念: 关联债务人:就是和债务人有一定关联关系的人,比如有业务往来、股权关系等,在债务问题上可能会有共同责任或相互影响的人。 债权银行:就是把钱借给别人的银行,对借款人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抵(质)押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涉及的这些财产就是抵(质)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