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骗贷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在了解金融贷款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恶意骗贷的立案标准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恶意骗贷并立案呢?是从金额判断,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考量?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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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骗贷并不是一个单一、特定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二者的立案标准有所不同。 首先,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方面,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是存在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简单来说,如果有人通过欺骗手段拿到巨额贷款,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又或者多次这样做,就可能构成此罪被立案。 其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多种,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等。当有人出于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实施了这些行为,并且达到了相应的数额标准,就会被以贷款诈骗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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