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明确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于企业和个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至关重要。以下几种常见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首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当使用他人商标仅仅是为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信息,而并非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时,这种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在销售苹果手机的配件时,提到“适用于苹果手机”,这里的“苹果”是对配件适配对象的描述,并非将“苹果”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次是在先使用。如果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且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不构成商标侵权。这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先使用的标志进行垄断。《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还有就是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许可,将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从国外进口到该国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平行进口不被认为是侵犯商标权。因为商品本身是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只是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市场。不过,我国对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另外,为个人消费目的的购买和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也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秩序,个人的消费行为通常不涉及商业目的,因此不在商标权的规制范围内。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认定。了解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