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过,有些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是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例如,甲故意辱骂乙,乙不堪忍受先动手打甲,甲就趁机将乙打伤。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故意引发冲突来伤害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甲要为自己伤害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相互斗殴。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攻击行为。比如在一些街头打架事件中,双方一言不合就开始动手,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即使一方在斗殴过程中受到了更严重的伤害,也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免责。因为在相互斗殴中,双方都不具备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 再者是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对侵害人进行的报复性加害行为。例如,甲在被乙抢劫后,乙已经逃离现场,甲又追上乙并将其打伤。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事后防卫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比如,甲看到乙和丙在争吵,以为乙要伤害丙,就冲上去将乙打伤,但实际上乙和丙只是在正常交流,并没有不法侵害发生。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等因素。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才能依法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