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诉讼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明确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首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定程序是保障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比如,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未遵循法定的调查步骤等,这样收集来的证据可能存在被篡改或不真实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然获取证据的方式可能会获得一些关键信息,但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这种证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法律不仅要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也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再次,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是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的,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保证。法律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另外,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可能会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最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这些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证据规则可能与内地不同,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办理法定证明手续。总之,了解哪些行政诉讼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正确收集和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