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取保候审条款是第多少条?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不清楚刑诉法里关于取保候审的条款在哪。我想知道刑诉法中取保候审条款具体是第多少条,好去了解相关规定,看看自己符不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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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它的意思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就有可能适用取保候审。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犯的罪可能只判几个月拘役,就有机会申请。还有,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候审。比如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取保出去不会再危害社会。另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就是说,要保证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要么找个合适的保证人,要么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则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后果、保证金的确定与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被取保候审的人要遵守一些规定,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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