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规定在多少条?
我想了解下新刑事诉讼法里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具体在第几条。我有个朋友涉及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案子在走程序,听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不知道法律里哪条是关于这方面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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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法条中。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简单来说,就是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考虑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想获得取保候审,要么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要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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