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抽逃出资罪是如何构成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有大股东好像把资金弄出去了,感觉像是抽逃出资。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上来说,股东抽逃出资罪是怎么构成的呢?具体有哪些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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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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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罪,是一种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股东抽逃出资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持有公司股权的人。他们都有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一义务并符合抽逃出资罪的其他条件,就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例如,张三作为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他就可能构成该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李四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故意将自己出资的资金从公司账户转走,他就是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资金流转异常,一般不构成此罪。 接下来是客体要件。股东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资本制度有明确规定,要求股东足额出资且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例如,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50万元资金,且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的70%,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 综上所述,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如果发现有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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