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书面传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几款?

我收到了书面传唤通知,但不太清楚这在法律里具体对应哪一条款。我想知道书面传唤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第几款,这样我能更好地了解自己面临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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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面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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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传唤并不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任何一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书面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书面传唤就是以书面的形式,比如传票等,通知相关人员到案。它是一种合法的诉讼程序中的手段,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该条法律原文如下: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书面传唤的法律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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