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拘传证上应以刑事诉讼法哪一条作为依据?

我涉及到一个案子,警方给我发了拘传证,但我不太明白拘传证上依据的法律条款。我想知道一般拘传证上会用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来作为依据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清楚拘传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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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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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拘传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在拘传证上,通常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该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简单来说,这条法律赋予了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就可以依照这条法律规定,签发拘传证,强制他们到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对拘传的程序和时间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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