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哪些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跳单”指的是买方或卖方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绕过中介直接与对方达成交易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跳单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中介合同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等服务,委托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那么,哪些跳单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呢? 其一,如果中介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若中介仅仅是提供了房源的基本信息,而没有进行深入的介绍、带看等实质性服务,或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错误,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那么买方绕过该中介与卖方达成交易,这种跳单行为通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主要义务,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不能要求买方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买卖双方此前已相识。若买卖双方在通过中介之前就已经相识,并且有交易的意向,中介只是在之后偶然介入其中,那么买方绕过该中介与卖方直接交易,不构成违约。因为这种情况下,交易的促成并非依赖于中介的服务,中介并没有为交易的达成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其三,中介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如果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买方的利益,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与该中介的合作,并绕过其与卖方达成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中介先违约,买方的跳单行为是合理的维权方式,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四,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已公开。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取的,并非其独家资源,那么买方通过其他途径与卖方达成交易,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选择交易途径的权利,不能因为中介提供了公开信息就限制买方的选择。 总之,判断跳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看中介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是否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以及买方的跳单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和中介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