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


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当事人合理预期案件的进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是鉴定期间。当案件涉及到需要专业鉴定的事项时,比如对物品的质量、价值进行鉴定,或者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等。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因为鉴定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操作,所需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将其排除在审理执行期限之外。 其次是公告送达期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就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公告送达的时间一般较长,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限(通常是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一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九条,“公告、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还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间。当一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到最终确定管辖权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另外,中止诉讼(执行)至恢复诉讼(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中止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执行)。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执行)。这中止到恢复的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并且在中止期间,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暂时停止,所以这段时间不计入期限。 综上所述,这些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同时也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