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况没有表明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一定态度,但不太清楚怎么判断哪种情况没体现这种态度。我找了一些相关事例,却有点拿不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去辨别哪种情况没有表明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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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持积极且严格的态度。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像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如果某种情况没有体现收集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妥善保管,或者没有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那就可能没有表明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例如,某个机构随意收集大量个人信息且不说明用途,也不采取任何保密措施,这就不符合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再比如,当个人要求查看或修改自己的信息时,该机构拒绝配合,这也违背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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