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探讨条例规定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首先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在急诊室里,医生面对心跳骤停的患者,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紧急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因为操作等原因导致患者肋骨骨折等情况,这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医生是在争分夺秒挽救患者生命,不能因为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可避免的不良后果就认定为事故。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每个患者的身体状况都是独特的,有些患者可能有潜在的特殊体质,在接受正常治疗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例如,有的患者对某种常用药物有罕见的过敏反应,医生在按照常规进行用药前也进行了相关的询问和检查,但仍然发生了过敏,这种医疗意外就不能算作医疗事故。 还有就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目前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有些疾病的发展和变化超出了现有的医学认知和技术水平。比如某些罕见病,医生虽然尽了最大的努力进行诊断和治疗,但仍然无法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这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另外,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对血液进行了必要的检测,但仍然出现了感染等不良后果,这可能是因为目前检测技术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的,不能归咎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错。 最后,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患者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不按照医嘱行事,导致病情延误,出现不良后果,责任不在医疗机构。而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医疗活动受到影响,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也无法控制和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