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我在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知识时,看到说有些情况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但没具体说明。我想知道到底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这样以后遇到类似医疗问题,我就能清楚责任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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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不过,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说,医生已经明确告知患者按时服药和注意休息,但患者自己不遵守医嘱,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一般不承担责任。要是医疗机构本身在告知方面存在不清晰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紧急抢救时,时间紧迫,医生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和采取措施,只要他们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即便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也不用担责。例如在突发的重大事故现场,医生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危重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学是不断发展的,有些疾病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医生已经采用了合理的诊疗方法,但仍然无法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比如某些罕见病,以当时的医学认知和技术水平无法准确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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