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几章有丢档追究责任的规定?
我在整理档案时不小心丢了一份重要档案,很担心会被追究责任。想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里,具体是在第几章有关于丢档追究责任的规定,这样我能清楚自己可能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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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制定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关于丢档追究责任的规定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由此可见,如果发生丢档的情况,可能会根据该法律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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