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抗辩没有发生借款行为且有证明时,该如何判定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呢?


当被告抗辩没有发生借款行为且有证明时,人民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首先,借贷金额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借款金额巨大,而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资金来源或者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借款需求及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对借款事实的认定。例如,被告经济状况良好,无需大额借款用于生活或经营,而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又特别巨大且无合理借款事由,法院会谨慎判断。 其次,款项交付情况也很关键。比如,若主张现金交付,法院会审查交付的时间、地点、交付细节等是否合理。若借款金额较大却以现金交付且无相关交付凭证等,被告又予以否认,法院可能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会查看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也在考虑范围内。若原告经济状况不佳,根本无力借出主张的款项金额,那么借款事实的可信度就会降低。例如,原告自己负债累累,却声称借出大笔款项给被告,这就需要进一步查证。 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同样重要。比如在某些地区或特定人群之间,借款通常会有特定的手续或见证方式。若此次借款不符合当地或双方之间的惯常做法,法院会对此存疑。 此外,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也会作为判断因素。若被告在所谓借款期间财产状况没有异常变动,或者有证人能够证明不存在借款行为,都会对判断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上述相关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