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我不太清楚这种抵押方式和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想知道最高额抵押到底是不是连带责任,这对我后续的经济活动决策很重要,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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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和连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最高额抵押不属于连带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简单来说,它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比如说,甲企业和乙银行约定了最高额抵押,在未来一年里,甲企业可能会多次向乙银行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不确定,但双方设定了一个最高债权额,只要在这个额度内,乙银行对甲企业提供的抵押物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丁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丁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丁偿还,也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偿还全部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最高额抵押的相关内容。而关于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和连带责任在法律规定和概念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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