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应该去哪个民政局办理?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但是不知道该去哪个民政局办理手续。我们双方户口所在地不一样,现在也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到底该去哪个民政局办离婚,是双方户口地的都行,还是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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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选择去哪个民政局办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这里涉及到婚姻登记管辖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力办理特定人员的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你们可以选择去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也可以选择去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常住户口所在地指的是公民户籍登记的居住地。比如,如果男方的户口在A市,女方的户口在B市,那么你们既可以去A市的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去B市的相关民政局办理。 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都不在户口所在地,在当前居住地是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不过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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