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而确定审查起诉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这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里所说的普通刑事案件,就是那些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大部分常见的刑事案件,只要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范围的,都会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例如一些普通的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特定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经验要求也更高,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一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体系中处于较高层级,其主要职责是对全省范围内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审理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则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负责对全国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常只有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安全的刑事案件,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除了上述根据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划分管辖法院外,地域管辖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同时也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情况。这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种规定避免了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的问题,保证了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审理。 总之,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法院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地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