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哪些罪名是不告不理的?


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含了众多罪名,其中部分罪名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通俗来讲,就是只有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才会处理这个案子,如果被害人不主动去起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首先是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侮辱的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主动管。但如果侮辱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比如造成大规模社会混乱等,司法机关就会主动介入。 其次是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告诉的才处理,不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在网络上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一般要被害人去起诉,如果该诽谤行为引发了社会的恐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司法机关会主动追究。 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告诉的才处理。这意味着,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但如果因为暴力干涉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就不属于“不告不理”的范围了。 最后是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要被害人去起诉,不过如果被害人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没办法自己起诉,司法机关也会介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