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指定法律援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简单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身体残疾(如盲、聋、哑等)、精神方面有问题(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的重刑,或者是未成年人等情况,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相关司法机关就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保障司法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