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去外地口头同意是否可行?
我现在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去外地一段时间。我跟执行机关口头说了这个事,他们也表示同意了,我想问问这样可以吗,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口头同意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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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仅获得口头同意是存在风险的,通常来说这种方式并不合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保证后,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强调的是“批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批准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因为书面批准可以明确记录批准的事项、时间、范围等重要信息,便于执行机关进行监管,也能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如果只是获得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口头同意,一方面,可能由于没有正式的记录,其他负责监管的人员并不知晓此事,在后续检查或者排查时,你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另一方面,口头同意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一旦出现问题,你很难证明自己已经获得了允许。 所以,为了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去外地的,应当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执行机关作出书面批准后再前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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