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起点是什么?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比如,小张在知道朋友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还为朋友提供了三个不同的网络服务器托管服务,这种情况下,小张就可能达到了帮信罪的起点,会被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再比如,小李帮别人进行网络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哪怕他不知道对方是不是在犯罪,但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证明他应该知道,那小李也可能构成帮信罪。所以,帮信罪的起点就是当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且达到上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