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不公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当你认为法院判案不公时,有多个途径和对应的部门可以反映情况。 首先,在上诉期内,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上一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审查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如果上诉期限已过,判决已经生效,你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对生效判决进行纠错的重要程序。 此外,你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最后,你也可以向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人大常委会有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责,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