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下沉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我家的安置房出现了下沉的情况,心里很是担忧。不知道该找谁来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清楚相关的责任划分。想了解具体是哪个部门该对这种情况负责,以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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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下沉的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涉及多个可能的责任主体: 首先,在保修期限之内,如果是施工问题导致的下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例如,因施工方案制订不当等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 其次,若问题发生在保修期限之外,房屋维修基金可负责维修事宜。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再者,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需要联系开发商,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若由此造成房屋所有者损失,开发商应对业主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开发商不予解决或者业主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认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管理和监督。 另外,在某些具体案例中,如由承建方负责建设的安置房出现下沉等质量问题,承建方需要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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