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多份离婚协议,哪份协议才是有效的?
我和前夫在离婚过程中签订了好几份离婚协议,内容有些还不太一样。现在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不知道以哪份协议为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份离婚协议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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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签订多份离婚协议时哪份协议有效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法律约束力,一旦生效,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存在多份离婚协议时,判断哪份有效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这些离婚协议都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确认,通常以最后签订的协议为准。因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可以看作是双方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双方先签订了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来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对部分财产的分割做了调整,那么一般会认定后一份协议有效。 要是有离婚协议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这份经过备案的协议通常具有较高的效力。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对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不过,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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