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案件不易调解?


在离婚诉讼中,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调解或者能够成功调解。以下为您介绍一些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类型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首先是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案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在这类案件中,受害方往往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对加害方充满恐惧和怨恨,很难在短时间内放下心结进行调解。而且从法律角度看,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这种情况下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其次,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案件也不易调解。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列为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此类案件中,过错方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无过错方的感情,破坏了婚姻的忠诚基础,无过错方通常难以原谅过错方,调解的难度较大。 再者,涉及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案件。赌博和吸毒不仅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家庭矛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于这些恶习具有成瘾性和反复性,难以在短期内戒除,受害方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调解往往难以取得成效。 另外,双方矛盾激化且长期分居的案件也较难调解。长期分居说明双方的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婚姻的期待和需求差异较大,调解过程中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涉及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争议巨大的案件。子女抚养权涉及到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父母双方都希望为孩子争取到最好的生活环境,很难在抚养权问题上轻易妥协。而财产分割则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大额财产、公司股权等复杂情况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分别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利益冲突,调解难度较大。 总之,这些不易调解的离婚案件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法律依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