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在一家企业上班,最近公司说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不太清楚这种工作制适用于哪些职工,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我所在的企业是制造类企业,我平时主要负责生产线上的工作,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像我这种情况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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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不是按照标准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来计算工作时间,而是在一个周期内综合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首先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例如铁路系统的乘务员,他们的工作需要根据列车的运行时间来安排,很难按照标准工时上下班,所以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其次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比如建筑行业,在施工旺季可能需要连续长时间工作,而在冬季等不适合施工的季节则可能停工,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最后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一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来确定。 对于制造类企业生产线的职工,如果企业的生产特点符合连续生产、受季节影响等条件,并且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也有可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过,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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