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主体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搞不清楚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想知道到底哪些主体是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最好能给我明确一下,不然我总是混淆,影响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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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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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那么,除了上述提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外的主体,都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比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像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等,它们制定的是政府规章,也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还有一些非权力机关性质的社会组织、团体等,更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资格。所以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关键就看是否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特定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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