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都包括哪些罪名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保相关的罪名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此罪。通俗来讲,就是随意排放、倾倒那些对环境有害的东西,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比如工厂未经处理直接向河流排放有毒废水,导致河水污染,鱼类大量死亡等情况。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构成该罪。这就好比把国外的垃圾运到国内来随意处理,这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有人为了利益,从国外进口大量固体废物在国内非法处理,就会触犯此罪。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该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自己就进口固体废物来当原料用,还造成了严重后果,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属于环保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简单来说,就是在规定不能捕鱼的区域、时间,或者用不允许的方式捕鱼,而且情节严重,就会被认定犯罪。比如在禁渔期使用电网等禁用工具捕鱼。 除此之外,还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罪名。这些罪名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