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一些免责条款,我担心这些条款可能无效,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免责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合同里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好判断我这份合同里的条款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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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旨在免除或限制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然而,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比如,在一些健身俱乐部的合同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条款:“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俱乐部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一方对另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运输方在合同里写着“无论何种情况导致货物损坏、丢失,运输方均不承担责任”,要是运输方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利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逃避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此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合同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公平交易的结果,不能让一方通过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于可能无效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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