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并非所有的辨认笔录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首先,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开展,这是为了保证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侦查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辨认活动,确保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如果辨认不是由侦查人员主持,那么辨认过程可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影响辨认结果的真实性。
其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辨认之前,辨认人应该处于对辨认对象不知情的状态。如果辨认人在辨认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那么在辨认过程中就很可能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导致辨认结果不准确。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可能无意中让辨认人提前看到了嫌疑人,这样后续的辨认就失去了客观性。
再者,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个别辨认是指在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让每个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避免辨认人之间相互影响。如果多个辨认人一起进行辨认,他们可能会受到彼此的暗示或者诱导,从而使辨认结果失去真实性。
另外,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这样才能保证辨认的随机性和公正性。例如,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只让辨认人从一个人当中进行辨认,而应该将犯罪嫌疑人混杂在若干个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当中,让辨认人进行选择。同时,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也会影响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最后,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能给辨认人任何暗示或者引导。如果侦查人员在辨认中存在明显的暗示或者指认嫌疑,那么辨认结果就很可能是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总之,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辨认笔录,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辨认笔录,法院将依法排除,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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