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发票需要进行备注?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部分发票根据相关规定是需要进行备注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需要备注的发票类型及相关规定。 首先是运输服务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这是因为运输服务涉及货物的移动,备注这些信息可以清晰反映运输业务的全貌,便于税务机关监管和企业核算成本。 其次是建筑服务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建筑服务具有地点的特定性和项目的独立性,备注这些信息有助于明确纳税地点和项目归属,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混乱。 再者是销售不动产发票。同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这样做可以准确记录不动产交易的具体情况,便于税务机关对不动产交易的税收管理。 还有出租不动产发票。按照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备注地址信息可以明确租赁业务的标的物位置,方便税务管理和后续可能出现的税务检查。 最后是差额征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指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样备注是为了清晰反映差额征税的情况,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按规定进行备注,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所以,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发票时,一定要关注发票备注的相关要求,确保发票合规。





